范亚杰与林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5:22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161号

原告:范亚杰,女,汉族,49岁。

被告:林淑萍,女,汉族,49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亚杰与被告林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亚杰于2015年8月31日以无法找到林淑萍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范亚杰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亚杰撤回起诉。

审判员  武光亮

二○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陆 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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