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文彰与程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733号
原告:于文彰,女,汉族,54岁。
被告:程立云,男,汉族,4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文彰与被告程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文彰于2015年12月1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于文彰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文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于文彰负担。
审判员 武光亮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林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