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永全诉贾玉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5:22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805号

原告:于永全,男,70岁。   

被告:贾玉林,男,6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永全与被告贾玉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于永全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于永全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于永全撤回起诉。

诉讼费50.00元,由于永全负担。

审判员  赵宏国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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