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禹竹诉赵鑫泽变更扶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802号
原告:赵禹竹,女,10岁。
法定代理人:徐东华(赵禹竹母亲),女,36岁。
被告:赵鑫泽,男,39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禹竹与被告赵鑫泽变更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禹泽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禹竹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禹竹撤回起诉。
诉讼费50.00元,由原告赵禹竹负担。
审判员 赵宏国
二0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徐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