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禹竹诉赵鑫泽变更扶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5:22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802号

原告:赵禹竹,女,10岁。

法定代理人:徐东华(赵禹竹母亲),女,36岁。

被告:赵鑫泽,男,39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禹竹与被告赵鑫泽变更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禹泽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禹竹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禹竹撤回起诉。

诉讼费50.00元,由原告赵禹竹负担。

审判员  赵宏国

二0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徐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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