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桂玲诉刘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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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15:23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522号

原告:陈桂玲,女,66岁。

被告:刘德军,男,49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桂玲与被告刘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桂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陈桂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按撤诉处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13.00元,由原告陈桂玲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宝莲

二○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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