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桂玲诉刘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522号
原告:陈桂玲,女,66岁。
被告:刘德军,男,49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桂玲与被告刘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桂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陈桂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按撤诉处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13.00元,由原告陈桂玲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宝莲
二○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