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启友诉王丽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5:23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537号

原告:彭启友,男,41岁

被告:王丽国,男,39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启友与被告王丽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启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彭启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53.75元,由原告彭启友负担。

审判员  张岩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林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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