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与王×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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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15:23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620号

原告:杨××,女,25岁。

被告:王×,男,2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好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杨××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宝莲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林 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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