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与王×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620号
原告:杨××,女,25岁。
被告:王×,男,2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好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杨××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宝莲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林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