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志诉朱增刚、宋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446号
原告:陈志,男,汉族,50岁。
被告:朱增刚,男,汉族,48岁。
被告:宋桂荣,女,汉族,4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与被告朱增刚、宋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由原告陈志负担
审 判 长 张海军
人民陪审员 武文杰
人民陪审员 韩艳凤
二O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陆 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