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志诉朱增刚、宋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5:34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446号

原告:陈志,男,汉族,50岁。

被告:朱增刚,男,汉族,48岁。

被告:宋桂荣,女,汉族,4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与被告朱增刚、宋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由原告陈志负担

审 判 长  张海军

人民陪审员  武文杰

人民陪审员  韩艳凤

二O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陆 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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