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强诉王爱丽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564号
原告:王某,男,汉族,1986年8月8日出生,蛟河市天北镇马鹿沟村农民,住蛟河市天北镇马鹿沟村胡头沟屯。
身份证号:220281198608083075
被告:王某某,女,1984年1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金塔县居民,住蛟河市天北镇马鹿沟村胡头沟屯。
身份证号:622123198401050820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张海军
二O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