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诉侯××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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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15:34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995号

原告:刘××,男,33岁。

被告:侯××,女,29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侯××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负担。

审判员  张长伟

二○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陆 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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