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诉苏×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616号
原告:王×× ,女,29岁。
委托代理人:王大本,蛟河市河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男,32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 与被告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 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 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 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王×× 负担150.00元。
审 判 长 张长伟
人民陪审员 孙慧超
人民陪审员 王广纯
二○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林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