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吉垄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蛟河市第二人民医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蛟民一初字第1489号
原告:蛟河市吉垄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蛟河市河北街道永隆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伟,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金龙,该公司职员。
被告:蛟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蛟河市新区E区。
法定代表人:李长山,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印,该医院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敏,该医院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蛟河市吉垄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蛟河市第二人民医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蛟河市第二人民医院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蛟河市吉垄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95.80元,减半收取1047.90元,由原告蛟河市吉垄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岩
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
人民陪审员 田广红
二○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