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振春诉盛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5:34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388号

原告:唐振春,男,38岁。

  被告:盛明,男,45。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振春与被告盛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振春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唐振春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振春撤回起诉。

诉讼费275.00元,公告费120.00元,合计395.00元,由唐振春负担。

审 判 长  赵宏国

人民陪审员  时洪雁

人民陪审员  秦凤云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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