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立杰诉位秋连、周希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289号
原告:冯立杰,男,31岁。委托代理人:
黄桂领,蛟河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志愿者。
被告:位秋连,女,38岁。
被告:周希武,男,4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立杰与被告位秋连、周希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冯立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诉讼费10.00元,由冯立杰负担。
审 判 长 赵宏国
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
人民陪审员 林 杰
二0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林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