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立杰诉位秋连、周希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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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15:34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289号

原告:冯立杰,男,31岁。委托代理人:

黄桂领,蛟河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志愿者。

  被告:位秋连,女,38岁。

被告:周希武,男,4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立杰与被告位秋连、周希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冯立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诉讼费10.00元,由冯立杰负担。

审 判 长  赵宏国

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

人民陪审员  林 杰

二0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林 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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