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风杰诉吕会来、陈秀莲、李青龙、吕春明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852号
原告:曹风杰,女,46岁。
被告:吕会来,男,44岁。
委托代理人:刘德全,吉林北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秀莲,女,37岁。
被告:李青龙,男,37岁。
被告:吕春明,男,37岁。
院在审理原告曹风杰与被告吕会来、陈秀莲、李青龙、吕春明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曹风杰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曹风杰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曹风杰撤回起诉。
诉讼费250.00元,由曹风杰负担。
审判员 赵宏国
二0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林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