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长城诉马世云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5:35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311号

原告:刘XX,男,41岁。   

被告:马XX,女,41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马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XX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诉讼费2200.00元,减半收取1100.00元,由刘XX负担。

审 判 长  赵宏国

人民陪审员  时洪雁

人民陪审员  谭玲玲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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