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长城诉马世云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311号
原告:刘XX,男,41岁。
被告:马XX,女,41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马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XX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诉讼费2200.00元,减半收取1100.00元,由刘XX负担。
审 判 长 赵宏国
人民陪审员 时洪雁
人民陪审员 谭玲玲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