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令诉刘立才、燕有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531号
原告:黄金令,男,62岁。
被告:刘立才,男,58岁。
被告:燕有昌,男,52岁。
原告黄金令与被告刘立才、燕有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宝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金令、被告刘立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燕有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金令诉称:2012年村里修路占了原告一亩耕地,被告同意给付原告占地款5000元,据了解此款已由移民局给付,但被告一直不给付原告此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是推诿搪塞拒不履行。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刘立才将所占用的修道占地款5000元立即偿还给原告,被告燕有昌对此款承担连带责任。
刘立才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给付原告此款,这个月底就给原告。
被告燕有昌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当庭答辩、举证及质证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2012年原告所在村里修路占了原告一亩地,2014年7月20日被告刘立才为原告出具欠据一份,约定欠黄金令修南岗改道占地款一亩地5000.00元,于2014年12月20日还清。被告刘立才在欠款人处签名,被告燕有昌在保人处签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欠据
本院认为:因村里修路占用原告一亩耕地,原被告双方约定被告给付原告占地款5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据一份,被告燕有昌作为担保人在欠据上签名,该法律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被告刘立才应当按照约定返还占地款。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燕有昌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因原告与被告燕有昌未就保证责任形式作出明确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燕有昌对被告刘立才的债务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立才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黄金令占地款5000元。
二、被告燕有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立才、燕有昌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陈宝莲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