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永兴诉鲁长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467号
原告:关永兴,男,46岁。
委托代理人:王凤章,蛟河市乌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鲁长俊(曾用名鲁楠),男,33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永兴与被告鲁长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关永兴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关永兴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关永兴撤回起诉。
诉讼费275.00元,由关永兴负担。
审判员 赵宏国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