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凤珍诉刘慧姝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012号
原告:王凤珍,女,汉族,1968年9月4日出生,吉林省蛟河市白石山镇居民,住吉林省蛟河市白石山镇琵河委十三组。
委托代理人:范兴明,蛟河市长安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慧姝,女,汉族,1970年1月17日出生,吉林省蛟河市长安街居民,住吉林省蛟河市长安街小八家子12-18号。
委托代理人:张桂芬,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珍与被告刘慧姝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王凤珍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凤珍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凤珍撤回起诉。
诉讼费827.00元,减半收取413.50元,由王凤珍负担。
审 判 长 赵宏国
人民陪审员 毛 波
人民陪审员 张晓丽
二0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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