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学等8人诉位秋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蛟民一初字第1239号
原告:曹学,男,49岁。
原告:吴岐兵,男,53岁。
原告:张连富,男,42岁。
原告:张连成,男,58岁。
原告:刘桂芝,女,45岁。
原告:刘桂荣,女,57岁。
原告:毕文新,男,45岁。
原告:刘桂芳(系毕文新妻子),女,42岁。
被告:位秋连,女,汉族,38岁。
委托代理人:周希武,男, 52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学等8人与被告位秋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学等8人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现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学、吴岐兵、张连富、张连成、刘桂芝、刘桂荣、刘桂芳、毕文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曹学、吴岐兵、张连富、张连成、刘桂芝、刘桂荣、刘桂芳、毕文新负担。
审 判 长 张长伟
人民陪审员 宋树梅
人民陪审员 谭玲玲
二○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马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