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井山诉刘国强、潘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5:47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72号

原告:潘井山,男,58岁

被告:刘国强,男,34岁

委托代理人:李淑梅,女,62岁

被告:潘岩,女,3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井山诉被告刘国强、潘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井山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井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00元,减半收取587.50元,由被告刘国强负担。

审 判 长  张 岩

人民陪审员  衣 洋

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

二○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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