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树成诉孙宏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5:47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616号

原告:郝树成,男,汉族,44岁。

被告:孙宏文,男,汉族,40岁。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解放大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赵景有,男。

委托代理人:宋金鑫,汉族,33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树成与被告孙宏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树成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郝树成在本案诉讼期间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树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0元,免收。

审判员  张海军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陆 旸

(本件共1页,共印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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