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蛟民一初字第126号
原告:王××,男,28岁。
被告:李××,女,28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公告费120.00元,合计420.00元,由原告王××负担270.00元。
审 判 长 张长伟
人民陪审员 田广红
人民陪审员 刘 会
二○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