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诉吴维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5:47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二初字第628号

原告: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住所:蛟河市经济开发区北京路南、榆江公路东。

法定代表人:关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建忠,经理。

被告:吴维义,男,汉族,39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维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程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林 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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