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淑贤诉米晓勇、乌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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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15:47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221号

原告:赵淑贤,女,39岁

被告:米晓勇,男,33岁

被告:乌洪涛,女,36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淑贤诉被告米晓勇、乌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淑贤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淑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00元,减半收取97.50元,由原告赵淑贤负担。

审 判 长  张 岩

人民陪审员  王硕贤

人民陪审员  杨振菊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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