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守德诉张玉山、蛟河市乌林朝鲜族乡大八家子村民委员会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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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15:47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817号

原告:尹守德,男,朝鲜族,55岁。

委托代理人:朱宝顺,蛟河市天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蛟河市乌林朝鲜族乡大八家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吉林省蛟河市乌林朝鲜族乡大八家子村本屯

法定代表人:尹东奎 ,村男。

被告:张玉山,男,汉族,年龄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守德与被告张玉山、蛟河市乌林朝鲜族乡大八家子村民委员会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尹守德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尹守德在本案诉讼期间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守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00元,减半收取1350元,免收。

审 判 员  张海军

人民陪审员  时鸿雁

人民陪审员  张 洋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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