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5:58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扶民初字第2290号

原告苏某某。

被告朱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余下1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刘巨龙

代理审判员  孙艳娟

人民陪审员  高庆余

二O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唐之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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