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诚毅车桥悬挂制造集团有限公司诉杨毅、麻宪峰、邓波、郑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828号
原告吉林省诚毅车桥悬挂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闫长毅,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沈阳峰利通轴承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马登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杨毅 。
被告邓波 。
被告麻宪峰 。
被告郑丰 。
原告吉林省诚毅车桥悬挂制造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毅、麻宪峰、邓波、郑丰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吉林省诚毅车桥悬挂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自愿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诚毅车桥悬挂制造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诚毅车桥悬挂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7元,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
审判长 曹 信
审判员 潘显波
审判员 鄂义飞
二0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卜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