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5:59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扶民初字第2153号

原告刘某某。

被告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孙艳娟

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洪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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