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桂霞与吉林省鑫彬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506号
原告穆桂霞 。
被告吉林省鑫彬木业有限公司 。
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桂霞与被告吉林省鑫彬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2月24日原告经赵奎英介绍将147.38吨煤卖给被告,每吨450元,共计66323.00元,此款约定4月30日付清,但至今未还,因当时被告没有现金给原告出具了收据一份,现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给付,故原告依法诉讼来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煤炭款66323.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无法提供被告的送达方式,致使本案无法送达,故原告穆桂霞提供的被告不明确,无法查清案件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穆桂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8元,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曹 信
审判员 潘显波
审判员 鄂义飞
二0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卜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