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扶民初字第1587号
原告黄某某。
被告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150元。
审 判 长 刘巨龙
代理审判员 孙艳娟
人民陪审员 高庆余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唐之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