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甲、孙某某、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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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18:09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扶民初字第2621号

原告张某某,现住扶余市。

被告张某甲,现住扶余市。

被告孙某某,现住扶余市。

被告沙某某,现住扶余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甲、孙某某、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孙艳娟

二0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唐之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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