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仲玉生与被告王利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扶民初字第3182号
原告仲玉生。
被告王利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仲玉生与被告王利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孙艳娟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洪艳
(2015)扶民初字第3182号
原告仲玉生。
被告王利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仲玉生与被告王利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孙艳娟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洪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