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8:09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扶民初字第1819号

原告于某某。

被告朱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称二人已经和好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孙艳娟

二O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唐之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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