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诉被告邓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3552号
原告李某,男。
被告邓某,女。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
负责人王某,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邓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王 彬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于海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