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建筑施工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8:10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扶民初字第2755号

原告张某某。

被告吴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吴某某建筑施工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孙艳娟

二O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唐之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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