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诉被告孙某、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8:11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3367号

原告许某,男。

被告孙某,男。

被告赵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孙某、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姜宇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于海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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