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公司与李某、霍某实现担保无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特字第10号
申请人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某,职员。
被申请人李某,男。
被申请人霍某,女。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某、霍某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某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姜宇杰
人民陪审员 常志国
人民陪审员 鲁艳华
二O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于海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