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公司与李某、霍某实现担保无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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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18:11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特字第10号

申请人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某,职员。

被申请人李某,男。

被申请人霍某,女。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某、霍某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某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姜宇杰

人民陪审员  常志国

人民陪审员  鲁艳华

二O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于海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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