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诉被告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8:12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3466号

原告杨某,男。

被告周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2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姜宇杰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于海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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