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旭凯与王立革、崔晓峰义务帮工受损害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执字第446号
申请执行人王旭凯。
被执行人王立革。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旭凯与被执行人王立革、崔晓峰义务帮工受损害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本金0.76971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现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丰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苏礼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