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景清、王生俊与王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8:13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执字第316号

申请执行人洪景清。

申请执行人王生俊。

被执行人王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景清、王生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东丰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20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东于2015年4月24日已将执行款交付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东丰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20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杜景伟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慧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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