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崔连坤、王利东、徐洪声、王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8:13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初字第1437号

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立鹏。

委托人刘海艳。

被告崔连坤。

被告王利东。

被告徐洪声。

被告王丽萍。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崔连坤、王利东、徐洪声、王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1月27日以借款人因受公安机关审理阶段,暂时无法审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审判长  刘 云山

审判员   徐东亮

审判员   马立娜

                         二○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徐东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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