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崔连坤、王利东、徐洪声、王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初字第1437号
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立鹏。
委托人刘海艳。
被告崔连坤。
被告王利东。
被告徐洪声。
被告王丽萍。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崔连坤、王利东、徐洪声、王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1月27日以借款人因受公安机关审理阶段,暂时无法审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审判长 刘 云山
审判员 徐东亮
审判员 马立娜
二○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徐东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