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曹海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8:13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执字第910号

申请执行人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强,系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闯,系该行职员。

被执行人曹海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海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东丰县人民法院(2012)东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时,申请执行人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苏礼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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