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27号
原告马某。
被告秦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7月1日开庭审理此案,通过原告签署的地址确认书邮寄传票,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已付),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长 刘云山
审判员 朱晓艳
审判员 马立娜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郭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