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739号
原告李某。
被告朱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已付)。
审判员 马立娜
二○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爱华
(2015)东民初字第739号
原告李某。
被告朱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已付)。
审判员 马立娜
二○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