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永与刘兴权、范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8:14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814号

原告滕永。

被告刘兴权。

被告范丽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滕永与被告刘兴权、范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滕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80(已付),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全部退回。

审判员  朱晓艳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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