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平与王有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746号
原告王立平。
被告王有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平与被告王有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立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已付),由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长 刘云山
审判员 朱晓艳
审判员 马立娜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