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与杨某某同居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8:15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019号

原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英。

被告杨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同居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已付),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全部退回。

审判长  刘云山

审判员  朱晓艳

审判员  徐东亮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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