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XX与韩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4072号
原告孙XX。
被告韩XX。
原告孙XX与被告韩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姜耀辉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宋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