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XX与韩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8:15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4072号

原告孙XX。

被告韩XX。

原告孙XX与被告韩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姜耀辉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宋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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