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淑芬诉徐子寒等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8:19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一初字第1171号

原告:于淑杰。

被告:吉林市丰满区舞夜星舞厅。

经营者:王选燕。

被告:徐子寒。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淑杰与被告吉林市丰满区舞夜星舞厅、徐子寒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淑杰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免收。

审判员  李雪飞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姜文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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